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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强奸罪刑事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2025-06-08 20:14:36

德州强奸罪刑事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德州强奸罪的立案标准:

(1)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

(2)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

强奸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的行为,不论是否达到奸淫的目的,都应当立案追究。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刑事立案监督的内容有哪些

刑事立案监督的内容如下:

(一)、依法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是否立案侦查。

(二)、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是否有管辖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条的规定,除了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和自诉案件,其他刑事案件均由公安机关直接受理。检察机关通过立案监督发现和纠正公安机关越权立案的违法情形。

(三)、不符合法定立案条件不应当立案,而公安机关予以立案的,检察机关通过立案监督予以纠正。

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监督有哪些内容

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监督的内容包括:

1、依法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是否立案侦查。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应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检察机关依法对此予以审查和监督。

2、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是否有管辖权,检察机关通过立案监督发现和纠正公安机关越权立案的违法情形。

3、不符合法定立案条件不应当立案,而公安机关予以立案的,检察机关通过立案监督予以纠正。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刑事立案的材料来源是什么

刑事立案,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以及自诉人起诉的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决定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立案的材料来源主要有:

1、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自行发现的犯罪事实或者获得的犯罪线索;

2、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或者举报;

3、被害人的报案或者控告;

4、犯罪人的自首。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第二编相关规定,刑事立案作为刑事诉讼开始的标志,是每一个刑事案件都必须经过的法定阶段,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一种职权,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无权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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